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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、區人力資源和社會(huì )保障局,工業(yè)園區勞動(dòng)和社會(huì )保障局,市社保中心,各有關(guān)單位:
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《江蘇省實(shí)施〈工傷保險條例〉辦法》和《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(guān)于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實(shí)施意見(jiàn)》(蘇人社發(fā)〔2018〕204號)規定,依據《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(guān)于同意蘇州市2019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方案的批復》(蘇人社復〔2019〕161號),對我市工傷職工的定期待遇標準進(jìn)行調整。現就有關(guān)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調整對象和時(shí)間
2018年12月31日前領(lǐng)取傷殘津貼、供養親屬撫恤金、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,于2019年1月1日起調整相關(guān)定期待遇。
二、調整標準
(一)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。
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原傷殘津貼基礎上,每人每月增加金額分別為:一級傷殘增加271元,二級傷殘增加243元,三級傷殘增加237元,四級傷殘增加235元。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8元。
(二)生活護理費的調整。
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規定,生活護理費按完全生活自理障礙、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和部分生活自理障礙3個(gè)不同等級支付,月標準分別調整為3922元、3138元和2353元。
(三)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。
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(dòng)關(guān)系且難以安排工作、由用人單位發(fā)放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,由用人單位按工傷職工調整前月傷殘津貼的6%增加傷殘津貼。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低于我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的,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。
三、支付渠道
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、工傷親屬撫恤金、生活護理費和傷殘津貼補差金額,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,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。
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,由用人單位支付。
四、相關(guān)數據口徑
1. 2018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9251元。
2. 2019年1月1日起,工傷保險待遇中生活護理費、一次性工亡喪葬補助金的計發(fā)基數為7844元/月。
五、其他事項
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經(jīng)審批領(lǐng)取傷殘津貼、供養親屬撫恤金、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,于2019年7月1日起,參照本方案相關(guān)規定調整。
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(huì )保障局
2019年11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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